现代社会通行法制,但不能说法制社会是最圆满的社会,因为法律是对人性残缺的人准备的,如果法律成为社会不可缺少的必备手段,那么,就说明社会上人性残缺的人太多了,如果社会上的大部分人都是人性残缺的人,那么,社会上就充满了欺诈、血腥、仇恨、危机与灾难,这就是黑暗的社会,地狱的社会,这种社会的结局就是毁灭,或是自然毁灭,或是自我毁灭。 现实社会是佛法说教六道中的人道社会,但从动物学的角度讲,人是归于高级动物的,在很多方面,人与动物的确没有任何差别,这是因为人们还都不是觉行圆满的圣者,甚至连人性都不圆满,这自然就归到高级动物一类了。就是因为各人都有过六道轮回的经历,因此自性灵魂中还遗留有六道余习没有褪净,由此,每个人身上都潜在有天人、修罗、畜生、饿鬼及地狱的余习,表现出来的就是不同的脾气秉性和不同的道德素质。人们个性中所潜在的恶道余习都是劣于人性理智的坏根性,人们都略称之为兽性,这也就是一些宗教中所讲的原罪,也是一些人所讲的人性恶。正是由于每个人都有恶道余习的遗留,所以人人都有兽性发作的可能,为了允许人们兽性发作而又不损害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这就不能不制定出允许各人兽性发作的最低底线,这个底线就是法律。 法律是限制人们兽性发作的最低底线,超过了这个底线,人就是披着人皮的动物。是动物就不能再享受人的伦常福报,为了社会的安定,为了他人的安全,这就需要将这些披着人皮的动物囚禁起来,这就相当于剥夺他们享受人伦的权力而改为享受动物的生活待遇了。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安定和谐,所以说,这些披着人皮的动物已经失去了在社会上存在的意义,甚至是一种危害,所以就要囚禁起来,甚至是不得不将他们消灭掉。 对于善良人来讲,人性十足,处处以人的理性来规范自己,人性远远地超过了畜生理性,在社会行为方面,也远远地超过了畜生性的生存逻辑,所以说,对于这些人来讲,其精神境界已经远远地高于了做人的最低底线,都是用人性圆满的儒学说教作为标准地来规范自己,法律也就自然地失去了监督和惩罚的意义,也就是法律对于这些人来讲,失去了他存在的价值。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了法律存在的必要,那么,这样的社会才是人性圆满,人性十足的文明社会,才有资格称作是最文明先进的社会楷模。对于法制社会没有这种评选资格,因为表面似乎和谐的法制社会,一旦有风吹草动,即刻就会翻天覆地,所以说,法制社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难担此称。 与善良人相对的邪恶人,之所以为恶,是其自性中的恶性余习较多的缘故,显现出来的就是人性残缺,兽性足些而已。正是因为这些人的人性不足,常常地徘徊于人性底线附近,其社会行为逻辑也常与畜生性的生存逻辑纠缠不清,常常地触及到做人的底线,对于这些人来说,法律建设就显得非常的有必要。社会上对于这些人们,如果用人性圆满的儒学说教要求他们,似乎是有些苛刻了,只能是要求他们时时刻刻地以法律为准绳地做人。或是说,法律就像是一把悬这些人头上的利剑,督促这些人们老老实实地做人。虽然如此,这些人们还是要经意或不经意地兽性发作,给他人、给社会造成伤害,其最终害得还是自己。给他人带来的伤害是外在的,暂时的,而对自己灵魂的伤害是内在的,是永恒的,也是难以修复的。法律是对这些人来讲,有着绝对无上的权力,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而是让这些人们看齐。善良人的精神境界已经远远地高于这个底线,怎么会在法律左右徘徊呢?法律在善良人面前没有任何权力与威严,善良人都是远远地脱离了畜生的精神范畴,根本就不会到做人底线范围去徘徊,也就涉及不到在法律面前平等的问题了。 当前社会上的法律制度虽然非常健全,但对于善良人来讲,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而对于邪恶人来讲,不但不能摆脱人性底线的局限,还要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的空子,让自己的兽性尽情地发作来满足自己的兽性逻辑欲望。由此可见,法律并非是人法,而是畜生法,是为依兽性逻辑生活的人们规定出来的兽性发作的最低底线。对于这些人来讲,法律建设不仅是非常地有必要,还要大大地加强,如西方社会。因为我国自古以来都是强调以德治国平天下,所以,对于法制建设自然落后,就是这样非常落后的法制,仍然使我国的社会秩序井井有条,依靠的是什么,仍然还是中华的“和”文化。也就是“德”文化。如果将我国的法制水平照搬到西方社会,恐怕早已破烂不堪了。 道德建设才是人性法,法治建设不是人性法,所以就不是圆满究竟的文明之法,而是以现代人们的精神道德风貌而规定出的权宜之法。法律是做人不能超越的最低底线。如果有人兽性发作敢触犯它,法律就会成为一种有利的武器而显示出它的无上神圣的威力。又由于人的妄念是无尽的,其所造出来的邪恶行为也是多方面的,很难用法律条文的形式一一地列举无遗,因此才造成邪恶人们常常能钻法律的空子而逍遥法外,肆无忌惮地危害他人,危害社会。这是一种不公平,这种漏洞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对邪恶人的保护,是一种对善良人的更大伤害,也是对善良的挑战,而法律形式又不可能不存在这种漏洞,所以说,法治是有限的,甚至说是有罪的,有罪之说是源于他不能确保善良人不被伤害和实质性的保护,甚至在不能让罪犯得以服法的情况下,造成了对受害人进一步的精神伤害。所以说是不究竟的,最终也是要淘汰的。所以说,法制社会不是先进的社会,也不是真正文明的社会,更不是道德高尚的社会。以道德规范人的思想行为的社会才是人性的社会,如果社会上大都是懂道德且以道德规范自己行为的人,这样的社会才真正是文明先进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完全成了虚设的空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是广义上的人人平等,而是对于参与到这个范围内人们的人人平等。对于无贪、无嗔、无痴的善良人来讲,法律是远远的一条范围安全线,可望而不可及,自然也就没有了平等与否之说了,法律自然也就失去了被人评判的意义,因为法律的权限是有人性范围局限的。人性的人们都在这个局限之外,法律对于这些人们毫无意义。“弟子规”中讲:凡是人、类不齐、流俗众、仁者稀。对于这流俗众的一般人来说,都处在了法律的权限内,这些人中,无论他的事业多么辉煌,财富多么富有,社会地位多么尊贵,都有可能触及到做人的底线,对于这一般人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是神圣和不可抗拒的,这是对流俗众而言的,对于人性的人、宗教的人和佛法修行人来讲,法律起到的仅是一种保护作用,没有人去和法律作对,法律的威严与神圣也就失去了光辉,权限也就没有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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