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是什么,是宇宙万物的本之性,大到宇宙天体、小到分子原子的一切万物,都是依佛法所生,也在佛法的制约之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就是善恶因果规律。用现代的科学解释就是宇宙中的统一能量场、原动力。对于社会的演绎也是如此,这就产生了社会治理问题。

治理国家是具有很深道德内涵的行为,一个是国家首脑的道德素养,再一个是国家民众的道德福报大小。一国之的道德素养决定了国民的幸福保障,国民的道德福报又决定了国家首脑的命运。自古以来,国家治理的双方就是相互伦理感应结果,社会和谐了,即反映了国家首脑的英明,也显示了民众的善良与朴实以前社会的国家首脑自然就是国君,现在的国家首脑就是首相、总统了。

国家的治理同样也属于是国家首脑与民众道德相互感应的关系,君主无福民遭难,一个国家就是一个巨人的整体,君主就是这个整体的大脑,是这个整体的中心,君主的道德素质决定了整体的道德状态,就是社会的和谐、安定、繁荣、幸福状态。对于民众来讲,其整体道德素质表现在了民众的纯朴善良状态。当前的君主是民主国家的总统、首相、主席、首脑等等。

当前国家治理大都是法制,就是根据社会上的犯罪问题规定出了一些条条框框,作为国民共同遵守的法律,不得逾越,逾越了就会按照相应的刑法给以惩戒,以这样的方法来维持社会的安定与和平,这就是法治。

同是人,类不齐。因为人还有动物的属性,宗教界称人的这种属是原罪,哲学界又说是人之初、性本恶,达尔文又是将人说成是处于生物链中的顶级的智慧动物,这自然会有动物的兽性。但是从佛法的角度来讲,是人自性中遗留的还没有裉净的恶道余习潜在的结果,是人自性中所潜在的恶性余习的不同造就了不同的人,没有经过人性文化洗礼而恶习较多的人就是达尔文的原生态的人,对于这类的人来讲,道德说教有些力不够,这就需要一定的约束律条和约束机制加以控制,这便产生了法律,法规和警察、法院和监狱等等。这就成了法制。

德治是治理国家的高级形态,法制是治理国家的低级形态,德治治理的是人的心性,是最为本质而长久的全方位的治理方法,而法制是约束人们内在恶习发作的强制手段,所谓的法律就是从人们恶习可能发生的细微方面制定出的条条框框。如果不是从德治的方面将人们的心性提高到好人、天人的水平,一些心性不好的人们就会凭自己的小聪明,时时处处地钻法律的空子而给社会造成危害,所以说,根据当前人们的道德素质水平来讲,法治还是必需的

最原始的社会治理方法都是出自于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最早先的人们心理单纯,治理社会也是依天理良心而行,这就是原始的德治。通过这样的治理方法,人性化地教育危害社会的人,使之明白、觉悟,让其恶习戒除,善心发起,在全社会人们道德素质普遍提高的基础上达到社会的和谐、安定与和平这就是德治。以德治管理出来的社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的社会、和平的社会、繁荣的社会,才是真正的人性社会。只有在人性的社会里生活才是最安全、最幸福的。

社会向前进步了,科学经济发达了,人们的贪、嗔、痴、慢、疑五毒心重了,也就是离开最纯朴,最善良的本来佛心远了,人心变得不可理喻,德治方法再也不能控制人们日益膨胀的五毒心,辨别善恶美丑及自律能力越来越差,人心浮动,随时都会被邪恶的诱惑俘获而成为魔军魔眷危害社会,最终危害的还是自己,因为众生本来就是一体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社会的安定和平,人们不得不制定出一些条条框框,即不影响个性的放纵,也就是所谓的人权保留,也要设定放纵的底线,这就是法律。这种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限制人们行为的治理社会的方法为法治。

法律是人性与兽性的分界线,如果自己的思想行为越过了这条底线,就是人性残缺或是达尔文生物链顶端的生态人了,如果不限制起来,就会给他人、给社会造成危害而破坏社会的安定和平,所以才需要投入监狱囚禁起来。从现实的角度讲是这人犯罪了,从佛法的角度讲,是他的道德福报亏空了,已经没有了再享受人生福报的资格了,这才被囚禁起来而改为享受畜生的牢笼生活了。甚至还会一下子失去人身而直堕地狱,再重返人道,就得从罪业消尽、宿债和宿怨还清后,不知要经过多少生的恶道轮回才能重返人道。

确切地讲,法制不是人法,而是达尔文生物链顶端生态社会的维护之法,只要是生态人之间的生活秩序相安无事就可以了,如一些西方法制国家所行的只要是不越过法律这条底线,给人们以最大的选择权,这就是人权、民主、自由,就是允许人们潜在的恶习发泄,如性解放、同性恋、顽劣个性等等,这些是违犯了德治的规则,却不违犯法律,法律不管,又没有德治,又迎合了生态人的非人习性,所以大行其道。这就与德治有了本质的区别,德治是让人们的兽性不断地自律约束,逐渐地减弱消失,远远地离开危害社会的程度而上升为人性的人,从而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是从人性不断完美的角度来治理社会,所以说德制才是人法,依德制治理出来的社会才是人性的社会。

德治不是不尊重个人的自由、不尊重自性的宣泄,而是教育人们从众生一体的佛性角度,是从远远地超出个人利益的更大范围,理性地控制自己,提倡担当与责任的态度来决定自己的个性行为,这就是人性。这些都已经远远地超过了法治的范畴,因此在德治的社会里,法治仅是作为一种辅助的极端手段,控制害群之马。如果一味地追求自我,那就是没有脱离动物性的生存逻辑。所以说,法治维持下的社会是不稳固的,一旦有疏漏,极度个性的人们就会不顾大局地蜂拥而起,造成灾祸。这种灾祸在当前疫情情况下的西方崇尚自由、民主、人权国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就是这次疫情过去了,也难免在以后不确定的灾难中自毁自灭。

对于人性比较完美的人来说,其遵循的行为规范已经远远地超过了人性底限,都能自觉地遵守各种使自性更加完美的法规义务。对于这些人来讲,法律完全失去存在的意义,他们积极地行使自己应遵守的各种义务,这些法规义务就是他们所遵循的道德底限,而不是法律。

还有一些人,他们不仅能远远地高于人性底限,积极地行使各种法规义务服务于社会,贡献于社会,他们还要用佛法理性来苛求自性中的道德积累和精神境界水平的升华,这些人们就是社会上的善良人和佛法修行人。对于这些人,法治完全没有意义,这些人们所遵循的就是德治,德治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中就是自律。

法治又不能没有,因为社会上总会有些人性残缺、兽性十足的人,也就是佛教中所讲的三恶道人,他们总是有意或无意地触摸人性的底限,有的还要想方设法地钻法律的空子,对于这些人来讲,法制不仅重要,而且还要不断地加强,为使这些人们无空可钻。但是,防不胜防。

对于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法治,更不能没有德治,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以德治与法治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的。如果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完全是靠法律的约束来实现的,没有严明的法律,很难保证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为此,还在不断地完善法制建设,那么,这样的社会,就不能说是真正文明的社会。

如果一个社会中,完全施行的是德治,法治是作为一种辅助的后备之需,从领导到个人,都是以德治人、以德服人、以德论人、以德论事做事,那么,这样的社会才有资格说是真正文明的社会。

对于个人来讲,是从法治思维模式来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还是从德治思维模式来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同样反映出自己的道德品质及人性高度,同时也就决定了自己的灵魂命运。

    社会的文明只有向着精神道德风貌高尚的方向发展,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本质进步。对于现实精神风貌状态下的人类社会,只能是加强法制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更加健全了,实际上是说明人类社会文明倒退了,说明人们的道德水平下降了。人类社会文明真正提高的现象之一就是法律失去存在意义,人们都自觉地以德治标准来约束自己,人人向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才是最高理想之国——共产主义社会所必需的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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